辽宁省创业补贴 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六 )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四、加大创业投入力度 。市政府设立2亿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创业培训、扶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所需资金从再就业、科技创新、大学生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新增财力等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
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设立l亿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
六、扩大自主创业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范围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我市新增的物业维修、零售配送、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等5个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为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
七、支持创业者典当融资 。创业者可持有效证件,按照典当业务规则,将其有效资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以获得创业运营资金 。典当行应对创业者免收典当综合费用,对免收的典当综合费用由财政按照27‰的月综合费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综合费用补贴的当金上限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当金利息由当户个人承担 。
八、实行创业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1年以上的(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给与一次性创业补贴 。其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户补贴4000元,城镇低保边缘户补贴24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保户补贴2000元,农村低保边缘户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l/3 。
九、允许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和质押担保 。各类知识产权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专门机构认定后,可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
十、实行创业成功后低保渐退制度 。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的,确定保留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12个月不,从第13个月起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户标准1.5倍以上的,确定保留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待遇6个月不变,从第7个月起取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尸待遇 。
十一、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 。各地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区、县(市)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市级以上开发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 。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创新型社会建设 。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 。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