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创业补贴 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五 )


谁知道2009年沈阳自主创业新政策?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通知(沈政发[2008]7号)
2008-05-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现就我市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鼓励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的范围 。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均为扶持的对象,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
二、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 。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省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种职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25个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批,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
三、鼓励扶持初始自主企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
不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以及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合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低保边缘户和农村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取得工商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税费的,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凭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收有效票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每户每年4800元;对其缴纳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凭缴费有效票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贴 。税费补贴期限暂定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