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创业补贴 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四 )


政策十一: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部分税费;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相应税费 。
解读:主要是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问题 。
政策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扶持资金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
解读: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自主创业 。
政策十三: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微利项目,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
解读:扶持小型创业项目 。
针对困难群体
【辽宁省创业补贴 辽宁省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延长
政策一: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限 。
解读:“4050”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到2007年底距退休年龄5年内除外),继续享受1年社保补贴 。此政策将有7万多名“4050”受益 。
政策二:延长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 。
解读: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工作期限由3年延至4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不变 。
政策三: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解读:对困难家庭毕业生予以扶持 。
政策四: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可享受减免学费的政策,扩大到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和高职院学习的,可享受减免费学习政策 。
解读:两条政策援助困难家庭子女 。
政策五: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
解读:鼓励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
针对农民工
失业农民工可申请生活补助
政策一:对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
解读:鼓励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
政策二:为失业农民工发放生活补助 。
解读:政策明确用人单位对在沈阳实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政策三:将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 。
解读:让农民工也有一技之长 。
政策四: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政策、场地支持,重点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
解读: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
政策五: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对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埠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劳务输出补贴 。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 。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第四条 自主创新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推动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 创新平台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七条 鼓励企业围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比例;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盈利情况逐步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经费 。其技术创新投入、能力建设、成效以及知识产权产出与应用等,应当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海洋科技发展政策,发展海洋产业核心技术,支持海洋产业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引导和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 。第九条 企业可以自主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创建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创新组织,自主或者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自主创新活动,实施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者研发重大装备和新产品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开发,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对在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或者取得国家著名、知名品牌称号以及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等方式进行集成创新,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完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并购其他科技型企业,或者在省外、国外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 。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的,可以作为对企业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省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技术和装备,禁止引进高能耗、高污染及落后的技术和装备 。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展产业链融合重组,推进运营模式创新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软件园等创新园区,健全创新园区的研发、检测、孵化器、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等创新平台 。推动创新园区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并依托产业集群优势发展公共研发、检测、中试等创新平台,利用主导产业集聚优势,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载体,推动大学科技园成为自主创新基地,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