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吗?( 三 )


其次 , 由于陌生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有限 , 在这样的社会里 , 就没机会摸索发展出一套解决商业纠纷、执行并保护契约权益的法治架构 , 合同法、商法以及相关司法架构就无生长的土壤 。中国历代法典侧重刑法和行政 , 轻商法和民法 , 把商事、民事留给民间特别是家族、宗族自己去处理 , 原因也在于此 。
但是 , 超越儒家礼教、不认人情的法治体系 , 偏偏又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需要的 , 无论是前面讲到的“有限责任” , 还是方方面面的委托代理契约 , 都需要相配法治制度的保障 。由于现代法治对于中国这样的传统儒家社会而言是新鲜事 , 而现代公司又跟现代法治是一对双胞胎 , 所以 , 就有了薛福成描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了!
就这样 , 在当年的云南玉溪 , 即使文兴祥、冯祥、潘小臣想把部分股权卖掉 , 也不会有人敢要;即使他们去世前有一些非血亲姻亲的壮年人愿意做掌柜 , 他们也不会相信这些外面的人;他们去世之后 , 即使有人提议按股权在几个儿子之间分配 , 多数儿子也不敢答应 。就这样 , 传统家族企业难以走上非人格化的现代公司之路 , 企业管理超不出血缘姻缘 , 难以走上职业经理人道路 。
一旦创始人离世 , 要么真的把企业的财物赤裸裸地分掉 , 要么就等着“富不过三代” 。
今天我们谈到的要点是:
第一 , 十九世纪洋务运动时期 , 为了实现强国梦 , 引入了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 包括股票交易制度 。但是 , 在第一个洋务公司轮船招商局创立后十余年 , 在1883-1884年发生股灾 , 体现了现代公司在中国水土不服 。
第二 , 由于现代公司是一堆法律契约的组合体 , 而传统的儒家社会又不给中立的“非人情”法治体系提供发展的空间 , 那么 , 在缺乏中立法治的中国社会里现代公司水土不服 , 不足为奇 。
【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吗?】第三 , 到了四十年代的云南玉溪 , 企业还是在创始人离世后要么关门分拆 , 要么就等着遭遇“富不过三代” 。这是传统家族企业的典型宿命 。要改变这种宿命 , 发展法治、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活跃的股权市场是唯一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