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吗?( 二 )


法治架构的缺失
实际上 , 早在洋务运动时期就讨论过类似问题 。
1872年成立轮船招商局十一年后 , 在1883-1884年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股灾 , 把公司制度在中国的水土不服全盘暴露出来 。
1884年发表在《申报》的评论就讲 , “公司一道 , 洋人行之有利无弊 , 中国行之 , 有弊无利 , 非公司误人 , 实人负公司耳”!又说 , “夫公司之设 , 学西法也 , (中国)乃学其开公司 , 而不学其章程 , ……但学其形似 , 而不求夫神似”!
由此可见 , 虽然现代公司制度进入中国后 , 为洋务运动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 催生了许多新兴行业企业 , 尤其是矿业公司、轮船公司和银行 , 但是 ,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票刚被商民接受 , 就很快变成了人们短期投机的工具 , 带来金融恐慌和股灾 。
这一方面阻碍了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 使很多人对其排斥 , 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反思 。为什么现代公司会水土不服呢?
只是在晚清、民国时期的讨论中 , 有几个深层制度原因没有涉及到 。
第一 , 以前讲到 ,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堆法律契约的组合体” , 核心特点是“有限责任” , 而是否能够真正保证“有限责任”、保证公司是独立于创始人的法人 , 不只是一个书面规定就能实现的 , 还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中立 。正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的出现是1904年的事情 , 当初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所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楼阁 。
万宝之争的结局告诉我们 , 甚至到今天 , 公司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假定为既可自由流通、又可按章程治理的法人 。
第二 ,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需要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的司法架构 。如果没有这些 , 关于有限责任、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约定都是没有意义、没有真实内容的 。而这些法治架构又恰恰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 , 所以 , 股份有限公司“水土不服”是必然的 。
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
在深层次上 , 这涉及到儒家的“人情社会”主张 , 涉及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 。也就是说 , 中国原来没有尝试建立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 。之前我们谈到 , 儒家的成功之处在于 , 在农业社会生产能力的局限下 , 人们的确能在跨期价值交易和感情交流方面依赖家庭、家族 。以名分定义的等级制度虽然阉割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 , 但的确能简化交易结构 , 降低交易成本 。
但问题也出在此 , 因为当家庭、家族几乎是每个人唯一能依赖的经济互助、感情交易场所的时候 , 会让人们相信只有血缘和姻缘才可靠 , 即使创办企业也只在家族内集资 , 雇人也只相信自家人 。
既然儒家社会对不是血亲姻亲的人都不信任 , 不跟他们做交换 , 长此以往必然有两种后果 。
首先 , 外部市场难以有发展的机会 。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的非人格化 , 是跟陌生人的交易 , 是只讲价格、质量的好坏 , 而不必认亲情的 。因此 , “家”之内的利益交换功能太强之后 , 外部市场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 , 此消彼长 。而市场如果发达了 , “家”的利益交换功能就要下降了 , 这也是为什么儒家要抑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