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解读《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促进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 二 )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标准 。 为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执行刚性 , 《条例》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编制规划要依法公告 , 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在批准前要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 批准公布后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 , 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 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向社会公布 。 同时 , 为了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 参考住建部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 根据我市实际测算数据 , 《条例》第十一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千人指标、生均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分别做了细化规定: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儿、一百名小学生、五十名初中生、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 , 生均用地面积幼儿园不低于十五平方米、小学不低于十七平方米、初中和高中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三百米 , 小学不宜超过五百米 , 初中不宜超过一千米 。
(四)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 为保障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良好规范的教学秩序 , 加强校园及周边的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 , 《条例》确立了先建后拆原则 , 及就近补偿建设、重新建设的规划标准和要求 。 并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一定范围不得进行的相关事项和安全距离作出具体规定 。 同时 , 提升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标准 , 建设时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 整体规划 , 合理布局 , 适应教育实际需求和长远办学需要 , 强化文化设施建设 , 体现区域文化特色 , 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
【安阳市|解读《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促进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五)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和移交 。 为满足群众的就近入学、入园需求 , 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不到位的问题 , 《条例》规定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居住区项目建设时 , 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统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并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 ,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 ,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不予办理验收备案、产权登记手续 , 验收合格后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