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沈阳异地创业扶持政策( 五 )


二、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 。对扶持对象初始创业 , 从事省政府规定的家庭手工业、种职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25个微利项目 , 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协审批 , 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要做好对劳动组织的扶持、管理和服务 , 促进劳动组织的发展 。
三、鼓励扶持初始自主企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 ,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 ,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零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 , 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
不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 以及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合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低保边缘户和农村劳动力 , 实现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初次取得工商执照 , 进行税务登记 , 并依法缴纳税费的 , 创业1年后(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 , 凭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收有效票据 , 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贴 , 最高限额不超过每户每年4800元;对其缴纳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 , 凭缴费有效票据 , 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贴 。税费补贴期限暂定3年 。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四、加大创业投入力度 。市政府设立2亿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 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 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 , 创业培训、扶持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 , 所需资金从再就业、科技创新、大学生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新增财力等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
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设立l亿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 用于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
六、扩大自主创业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范围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 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 , 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织起来就业的 , 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到期确需延长的 , 可以展期2年 。省政府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和我市新增的物业维修、零售配送、文体服务、租赁服务、代办服务等5个微利项目 , 在贷款期限内 , 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全额贴息 , 展期不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