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二 )


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第十一条 县(市)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批准后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 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未经法定程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十三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 。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对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储备管理;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步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足额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 。
第十五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3至5年修编一次 。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实施中期阶段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
第十六条 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因公共利益或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确需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及公示 。
第十七条 依法征收已建成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 应当先建设后征收或先安置后征收 。 重新建设的幼儿园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 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 。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 , 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用地面积 , 做好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 原有面积低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 , 应当优先补足幼儿园建设用地 。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幼儿园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有序建设幼儿园 ,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 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 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公办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和消防安全标准、建设设计规范和内部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
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通风、采光、日照、安全 , 保障适龄儿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功能 ,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当符合适龄儿童特点和体现当地民族文化特色 。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相适应 , 幼儿园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200米范围内 , 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二)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幼儿园;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