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1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规划建设 , 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自治州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园的原则 , 保证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需求相适应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 , 统筹安排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 协调解决规划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问题 。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幼儿园的规划编制、资金筹措、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 , 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 。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幼儿园:
(一)规划建设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的小区 , 应当配建幼儿园 。 其中:服务人口3000人至6000人的居民住宅区 , 应当配建一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服务人口6000人至9000人的居民住宅区 , 应当配建一所9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服务人口9000人至12000人的居民住宅区 , 应当配建一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二)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建幼儿园数量和规模;
(三)旧城改造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人 , 新建居民住宅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 。
第八条 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服务人口未达到3000人的 , 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测算配建幼儿园数量、规模和当年当地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等相关数据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 , 整合周边小区资源 , 结合开发建设时序 , 统筹规划就近选址配建幼儿园 。
根据前款规定配建幼儿园 , 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 , 可单独建设 , 也可由不同开发建设单位合建;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 , 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 , 依法与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 , 并承担相应费用 。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自治州有关规定 , 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幼儿园 , 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 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建设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 。
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有实际需求的村 , 应当优先利用村级小学富余校舍等资源建设村级公办幼儿园;居住集中的可以独立建园 , 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 。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规模、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科学确定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