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新创业项目 安徽创业扶持( 三 )


中小企业应当诚实守信 , 依法经营管理 , 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七条 省财政预算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科目 , 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 , 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信用担保、信息咨询、创业基地、人才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发展产业集群和专业化生产 , 促进与大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
(四)支持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六)其他事项 。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 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 , 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范典当行、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行、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的发展 ,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 。第十二条 鼓励依法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 , 开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 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业的补偿或补贴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鼓励创业的政策 , 提供创业服务 , 加强创业培训 , 改善创业环境 , 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 中小企业均可进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十六条 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 , 减免登记注册费用等有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七条 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 , 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省内创办中小企业的 , 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外地人员在本省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 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以在投资地落户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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