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新创业项目 安徽创业扶持( 二 )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 , 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 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安徽省创新创业项目 安徽创业扶持】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八、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九、当年财务报表 ,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十、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一、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十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 , 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 , 资信程度良好 , 有偿债能力 。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扩大就业 , 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 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立足本地实际 , 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 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发展与自主创新 , 推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 督促各项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的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 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
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 结合本省实际 , 编制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 确定扶持重点 , 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 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 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