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标准 未成年更改姓名的15条理由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标准 未成年更改姓名的15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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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更改姓名的15条理由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标准
夫妻离异后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变更孩子姓名,此时男方认为侵犯了自己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诉请法院恢复孩子原姓名会得到支持吗?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遵循何种原则呢?
基本案情
向某云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离婚,向某某由郑某抚养 。2012年9月24日,郑某未经向某云同意,将“向某某”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2018年12月27日,向某云以郑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为由,到向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孩子姓名从“郑某某”恢复为“向某某” 。然而,向某某认为,其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一直使用“郑某某”名字已有七年之久,但其户籍姓名却被变更为“向某某”,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学习及健康成长 。向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某云配合向某某及其母亲郑某将向某某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经查明,向某某在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以该姓名获得校内、校外多个比赛奖项,并以该姓名从小学毕业考入重庆市某知名中学 。
案件分歧
本案中,关于应否支持向某某的诉求,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向某某的诉求 。因为变更未成年人姓名,应征得父母双方同意 。实践中,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出于愤恨或再婚等原因,变更孩子姓氏或名字的情况比较常见,但理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本案中,郑某擅自将向某某姓名予以变更不值得提倡,向某云予以恢复是正当的 。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向某某的诉求 。虽然变更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但裁判时更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具有一定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结合实际使用姓名的时长、认可与知晓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审慎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权 。本案中,向某某已多年使用“郑某某”名字,形成了稳定的社会认知,且其已进入初中阶段,具备参与行使姓名权的相应能力,应当尊重其意愿 。
法院评析
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关涉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姓名变更权的行使对未成年人人格利益影响重大 。夫妻离异后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要求恢复原姓名,或实际使用姓名与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而要求变更的,是未成年人姓名权变更纠纷中频发的类型 。办理该类纠纷案件应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权 。
1.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考虑的核心要素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未成年人才是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 。在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问题上,“父母一致同意”这一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离异父母的意气之争,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最大权益 。当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或监护人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应坚持最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进行判断 。本案中,母亲一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虽不值得提倡,但考虑到孩子实际使用该变更后的姓名已长达七年时间,该姓名已成为其稳定的人格标志,变更姓名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应判决向某云配合向某某及其母亲郑某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