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杭州子女落户政策 投靠亲属落户政策规定

为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
该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其中,意见提出重点任务包括:(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凡来泰城镇就业或居住生活的居民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公安机关要明确各类户口登记的条件及申请材料,按照户口迁移途径和规程进行分类登记 。
1.按投资就业途径落户 。录(聘)用人员凭劳动合同落户;灵活就业人员凭基本养老保险落户;经商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落户;在我市城镇地区投资购买商业门头房、公寓、写字间等非住宅性质房屋的人员,凭不动产权证落户 。
2.按居住途径落户 。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供其居住的人员,可在产权房屋处落户;租赁居住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可在租赁房屋处落户,或在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
3.按投靠途径落户 。全面放开城镇投靠亲属落户政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投靠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迁泰落户或按投靠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
4.按人才途径落户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及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或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体育等特殊专业人才,凭相关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认定文件等落户 。
5.按院校学生途径落户 。提倡驻泰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泰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有意来泰城镇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往拟落户地县(市、区)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
6.其他情形落户 。除上述落户途径外,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现借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1.实施农业转移人口“来去自由”落户政策 。对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籍迁回原籍,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
2.实施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来去自由”落户政策 。对在农村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对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在录取、就读或毕业时自愿选择进城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
3.实施“三投靠”政策 。符合未婚子女(含离异)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互相投靠的,户籍在城镇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 。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及时将进城落户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人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 。加强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升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采集质效 。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社区(单位)集体户管理,不断完善集体户管理制度,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集体户管理工作,户籍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对已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人员督促其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防止出现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