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新婚姻法取消近亲三代是指哪三代( 四 )


  二、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效力问题
  拟制直系血亲也是直系血亲 ,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同样属于本条规定禁止结婚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成立而当然消灭 。但是 , 应当注意 , 此处消除的是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但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因出生而形成的直系血亲关系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因直系血亲之间结婚容易引起疾病、生理缺陷的遗传 , 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以及其他直系血亲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切断 , 遗传率和发病率也不会因此降低 。故在收养关系成立后 , 养子女与其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 , 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规定 , 收养关系解除后 ,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 , 拟制血亲关系终止后 , 法律并未对养子女和原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是否处于禁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 但基于养子女与原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并无血缘关系 ,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法律上的关系亦消除 , 若其结婚不会带来生育学上的问题 , 亦不会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 , 且根据私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 , 法律并未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 , 故在收养关系终止之后 , 养子女与原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
  三、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效力问题
  拟制旁系血亲是否属于禁婚范围 , 立法并未明确规定 。从优生学上来看 , 拟制旁系血亲没有血缘关系 , 不会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遗传概率 。从社会伦理道德上来看 , 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建立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基础上 , 在收养关系成立前并无任何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 , 虽然成为拟制旁系血亲 , 但如与继父母带来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结婚并不违背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 , 为普通大众所接受 , 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 。如熊某与任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 被告系其父母于1984年收养 , 被告之母与原告之父是同胞姐弟 , 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 。原告以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为由 , 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 , 婚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 理由是:(1)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 ,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 依照民法原理“法无禁止即许可” , 拟制旁系血亲 , 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2)立法之所以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 一是基于近亲血缘的基因遗传 , 避免近亲血缘造成的遗传疾病 , 二是基于人类特殊的伦理道德 。本案原被告不具有血缘关系 , 不存在基因遗传等问题 , 同时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 , 彼此通婚也不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
  四、其他亲属关系间婚姻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