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阳过”人员歧视 需落实信息保护


禁止对“阳过”人员歧视 需落实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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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强调 , 要坚决禁止针对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此前一天 ,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
【禁止对“阳过”人员歧视 需落实信息保护】《决定》指出 ,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强调的是传染性疾病 , 而在当前让人更多想到的是新冠病毒检测阳性康复者、无症状感染者等 。这个群体可以统称为新冠“阳过” 。
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等此前已经出台过专门规定 , 不能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等在就业方面有任何歧视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又对此问题加以强调 , 再加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 , 说明了对当前社会层面上“阳过”人员所受就业等方面歧视的重视 。
而要避免各种歧视行为 , 首先是要科学慎重运用大数据 , 保护个人信息 。
为什么会对“阳过”人员产生就业等歧视?因为他们身上被赋予了各种“码” , 各种“标签” 。除了是否感染过、是否被隔离过之外 , 是否到过高风险地区都会有所显示 。这些信息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 除了国家特定部门出于防疫等需要加以掌握之外 , 并不适合对社会公开 , 更不适合被随意查验 。
要消除歧视 ,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阳过”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 , 要权衡好涉疫信息统计与公开的尺度 , 尤其要断绝基于非防疫目的查阅公民感染史的渠道 , 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要看到 , 疫情防控中收集的海量个人信息已经涉及了几乎全体国民 , 万一哪一点出现问题 , 其带来的后果将是难以估量的 。
其次 , 避免各种歧视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严厉威慑作用 , 尤其是要约束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随意行为 。
《宪法》第42条规定 ,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其中除了一些特殊职业 , 不能对劳动者设置就业门槛 。
法律规定十分明确 , 但重要的是看其执行力 , 否则就无法产生威慑力 , 从而让随意行为缺少了制约的边界 。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 , “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 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希望能看到处罚案例的出现 , 这不单包括用人单位 , 也包括地方上的一些显性和隐性限制措施 。
其三 , 要消除就业等方面的歧视 , 还需要增强社会整体对新冠疫情的科学认知 。
虽然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 , 但通过近三年的努力 , 我们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防控措施 。我国新冠疫苗已接种了34亿剂 , 全程接种率接近90% , 下一步疫苗接种的力度和范围还会加大 。新冠疫苗的广泛接种树立了一道比较可靠的防疫防线 , 与疫情暴发初期相比 , 已经不用谈疫色变 。这一点认识需要社会各方充分掌握 , 尤其不能对“阳过”的人员有任何的歧视 , 因为他们不再具有传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