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阳过”人员歧视 需落实信息保护( 二 )


去年底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 , 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因为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 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 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
面对“阳过”的人员各种歧视的现象 , 我们要反思:在大数据运用方面是否真正做到了科学 , 是否充分尊重了个人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在防疫执行过程中是否规范 , 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的界限 , 是否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还有改进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