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三期”女性 学会捍卫合法权益

不久前 , 广东珠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 。 一怀孕职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 , 法院审理认为 , 该职工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 , 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 , 且其处于妊娠初期 , 属特殊的生理阶段 , 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 。 仲裁裁决 , 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淑霞提醒广大女性 , 除了孕期女性 , 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在遇到职场歧视及不公正待遇时 , 一定要敢于提出异议 , 在身心、利益受到损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 。
“三期”女性受法律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女职工尤其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 明确对待女职工不能因为其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同时 , 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此外 , 怀孕女职工还有在工作时间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 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 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 , 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 , 按出勤对待 , 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
警惕单位用人“套路”
2021年6月 , 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 。 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地 , 作为育龄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无疑会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 。 用人单位可能也会采取各种“套路” , 女职工一不小心就可能中招 , 最后“被离职” , 还无处说理 。 例如 , 名为为了孕妇健康考虑而进行调岗 , 但同时也意味着降薪;或是在工作中进行排挤、对工作成果吹毛求疵、以各种理由拒绝请假等 , 其目的只是为了逼人主动离职 。
发生纠纷可申请仲裁
2021年12月20日 ,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草案注重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 , 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 , 应当给予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群体的特殊、优先保护 。 同时 , 修订草案也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女性劳动者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另外 ,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这些都是“三期”女性保护权益行之有效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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