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旅局|北京市文旅局:确保未成年演艺人员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参与应援( 二 )


(五)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要提升演出经纪管理能力 , 遵纪守法、自觉履责尽责 , 既要维护签约演员合法权益又要承担其管理责任 , 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水平、正确审美等作为签约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 。 要定期组织签约演员参加教育培训 , 提升签约演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治意识、道德修养 , 增强签约演员肩负的审美和价值观导向社会责任意识 。 要建立自查整改工作制度 , 主动查找签约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签约演员及时改正 , 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失范演员 , 应当及时终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
演出经纪人要加强对签约演员的教育、提醒 , 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 , 严守道德底线 , 提升职业操守 , 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要加强对签约演艺明星粉丝应援行为的管理和正面引导 , 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 , 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 , 要督促签约演员主动发声 , 积极引导 。
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 , 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 , 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权利 , 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 , 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 , 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 ,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签约、推广的演员违法失德失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应依法承担责任 。
(六)要落实《北京市失德艺人管理办法》 , 建立艺人组织化管理体系 , 加强对营业性演出行业尤其是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的细化管理 。
(七)要加强管理 , 落实营业性演出演员粉丝社群管理、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管理、文艺演出直播管理、营业性演出演艺明星金融产品和游戏产品代言管理等监管规则 。
二、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八)要严格演出内容审查 。 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演出内容审查 , 强化演出创作规划与把关 , 杜绝违规内容 , 抵制低俗倾向 , 落实主体责任 , 强化自律意识 , 坚决制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内容进入演出舞台;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失范演员 。
(九)演出举办单位要做好演出现场管理 , 维护演出现场秩序 , 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 。 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 , 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 。
(十)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按照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合规手册要求 , 落实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重点监管和约谈机制 , 采取双随机检查监管、重点监管、联合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 落实网络文艺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
要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 , 发现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票务经营单位利用违法失德失范艺人进行市场炒作、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 , 要及时予以纠正 。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 , 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 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要依法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 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 , 需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演出举办单位的执法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