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天津的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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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需要,确定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
发展改革、工商、规划、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享有的自主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制度 。第七条 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
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平等的进入权,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创业辅导和培训 。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创业教育,设置创新创业辅导课程,设置模拟创业平台 。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组织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创办符合本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中小企业,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事宜 。第十二条 对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劳动保障、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三条 小型微型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从事鼓励类行业需要贷款担保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