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业扶持资金 河南省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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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 , 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 , 是指向未上市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项目进行各类股权投资 , 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 以期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 , 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 , 是指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 , 代为经营其投资业务 , 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创业投资活动 , 拟定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有关政策 ,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工作 。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 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 , 扶持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 积极推动和参与本省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等字样 。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等字样 。第六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 注册资本必须是货币出资 。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并在设立后两年内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 ,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本和所持有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股权资本的总和应当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70% 。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登记注册后 , 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和项目;
【河南省创业扶持资金 河南省创业扶持】(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外汇或者期货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二)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 , 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转换、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所持企业股权的托管人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票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股权回购等方式变现其技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可以受委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 。除另有约定外 ,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平等地向委托其进行管理的各创业投资机构提出投资建议或者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 , 按委托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以上的比例进行同步投资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