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铝型材注册商标属于哪类 铝材属于商标哪一类

【铜铝型材注册商标属于哪类 铝材属于商标哪一类】7.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 。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 。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章节】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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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非法条直接考查
【解析】甲有杀人的故意,“入户”杀人 。乙有盗窃的故意,“入户”盗窃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虽然刑法理论上对于共同犯罪之“共同”的要求存在不同的观点,但至少应具有“共同的故意”,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现阶段,刑法理论上及近年来司法考试真题,对“共同犯罪”的成立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只要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部分的“共同”,客观共同、主观共同,二者之间就成立共同犯罪 。客观上的共同是指各行为人客观上“手拉手”,共同在客观上推进了这件事情;主观上的共同是指各行为人对于客观上共同推进的事情,各行为人主观上均明知,并且也知道彼此在相互共同努力,对此“相互交换”思想 。
关于A项,就故意杀人罪而言,乙根本不知情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乙无杀人的故意,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故A选项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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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项,甲自始就没有盗窃的故意,乙虽然有帮助甲盗窃的故意,但这种帮助行为自始就决定了不可能成功的 。因此,属于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而不属于盗窃罪帮助犯未遂 。故B选项错误 。当然,对于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是否应作为犯罪处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多数学者主张这种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几乎没有侵犯财产法益的可能性 。
关于C项,甲主观上有“入户”杀人的故意,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应成立故意杀人罪 。乙主观上只有“入户”盗窃的故意,但由于其所谓的“盗窃”行为根本不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法益的可能,故只能认定为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甲、乙二人至少在“非法侵入住宅罪”(即“入户”)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故C选项正确 。
关于D项,乙虽然客观上对甲的杀人起了帮助作用,但是,乙主观上并没有帮助甲杀人的故意,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而共同犯罪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另外,乙虽然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但其行为对于盗窃罪保护法益(财产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并不存在,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也不能以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对乙量刑 。乙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为宜 。故D选项错误 。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
8.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 。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