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有哪些 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一样吗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股东资金的支持,股东在享受公司带来回报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风险和义务 。那么股东有哪些权力?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有区别吗?
股东的权力有哪些?

股东权益有哪些 股东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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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
4、股利分配权
股东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盈利,即通过公司盈余分配获得股利 。因此,股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 。因此,各国公司立法都有关于股东分配权的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盈余分配权 。
而当股东的分配权受到侵害时,公司法应给予相应的保障 。针对我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长期不进行分配的情况,我国新公司法赋予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以退出公司 。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对于股利分配的比例问题,我国新旧公司法作出不同的规定 。根据原《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因此,公司分配股利的比例是单一的,且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或决议的方式进行变更 。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国原公司法关于股利分配的单一的强制标准,允许公司加以变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 。这种灵活规定适应了公司分配中多种情形的存在,满足了股东对分配方式的多种需求 。
因为股利分配比例的改变实际上是股东利益的改变,股东有权对其利益进行任意处分 。因此,出资多、分配多,出资少、分配少的单一规则,可因股东全体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改变 。对分配比例的此种规定,也体现出我国新公司法对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重新定位和调整 。
5、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所谓剩余财产指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顺序清偿后剩余的公司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