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

日前
淄博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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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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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 , 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 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 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等政策要求 , 现就淄博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 , 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 , 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 , 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二、收费管理权限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制定;区县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并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 。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 , 按市、区县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
三、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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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 , 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 , 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 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 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 , 市级不超过10% 。 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 , 不得累计上浮 。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 , 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 , 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 , 填写《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 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
四、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 。 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 。 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