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二 )


(六)保障车联网通信安全 。各相关企业要建立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机制,强化车载通信设备、路侧通信设备、服务平台等安全通信能力,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必要的技术措施,防范通信信息伪造、数据篡改、重放攻击等安全风险,保障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云、车与设备等场景通信安全 。鼓励相关企业、机构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协同推动跨车型、跨设施、跨企业互联互认互通 。
(七)开展车联网安全监测预警 。国家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建设,开展网络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 。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技术手段,对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服务平台及联网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相关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异常行为,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
(八)做好车联网安全应急处置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安全威胁、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风险 。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九)做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对所属网络设施和系统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工作,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对新建网络设施和系统,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网络安全防护等级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定级备案审核工作 。
四、加强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防护
(十)加强平台网络安全管理 。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路侧设备等平台接入安全,主机、数据存储系统等平台设施安全,以及资源管理、服务访问接口等平台应用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侵入、数据窃取、远程控制等安全风险 。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业务等电信业务的,应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十一)加强在线升级服务(OTA)安全和漏洞检测评估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在线升级服务软件包安全验证机制,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 。开展在线升级软件包网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产品安全漏洞 。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安全校验能力,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障传输环境和执行环境的网络安全 。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定期评估网络安全状况,防范软件被伪造、篡改、损毁、泄露和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风险 。
(十二)强化应用程序安全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车联网应用程序开发、上线、使用、升级等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应用程序身份鉴别、通信安全、数据保护等安全能力 。加强车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及时处置安全风险,防范恶意应用程序攻击和传播 。
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十三)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数据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 。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 。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