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律法11则,第7条超现代~

  • 李世民继位成为唐太宗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他老爸制定的《武德律》进行修订,历时十年定稿成为《贞观律》 。
    从两部法律来看,李世民比他老爸李渊“仁慈”,将《武德律》的五百条死罪减少了近百条(九十二条),改流罪为徙罪七十一条 。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干脆把“兄弟连坐俱死”之法直接删掉 。
    经过修订之后的《贞观律》,之前的严刑苛法被削减了三分之一多 。
  • 在唐朝,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很神圣的,亲情的维护特别重要,所以法律规定父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不能随便检举 。
    若有人谋反,也不能检举吗?
    针对这个问题,唐太宗李世民专门发表过他的观点: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法律也必须规定不主张父子和夫妻之间互相检举,可以由他人去检举 。
  • 唐朝人犯了法,除了刑罚之外还要处以罚款,叫“赎铜” 。
    拿最轻的鞭刑来说,唐律规定鞭刑分五等,最低鞭打十下、罚铜一斤,以此类推,直到最高鞭打五十下,罚铜五斤 。
    为什么以铜,而不是别的物品作为罚款呢?
    一是在古代,铜可以用来制造货币,二是在古人心目中,铜的价值仅次于黄金和白银,可以当“硬通货”使用 。
    稀缺程度又不如黄金和白银,比较容易获得 。
    实际上,不单单是唐朝,中国很多朝代都以铜作为罚款,比如北宋大文豪苏东坡,为官期间就曾因两次过错而被罚款,一次是任凤翔通判时,因与上司不和而未出席秋季官方仪典被罚铜八斤,一次是在杭州任内因小吏挪用公款,他未上报也被罚铜八斤 。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最严重刑罚的死刑,在唐朝,犯者同样要被处以罚款,所罚数量也最高——罚铜一百二十斤 。
    比死刑略低的是罚铜一百斤,相对应的刑罚是流放三千里 。
  • 唐朝一些法律条款“循汉制”,其中的杖刑就是从汉朝的鞭刑演化而来的(以杖易鞭),但最高不得超过二百 。
    如果严格按照汉朝的条款来,那么唐朝的杖刑最高应该是三百下,之所以规定“杖者不得过二百”,是因为多数犯人根本经不起那么多,还没打够数就被打死了 。
  • 在唐朝,如果你是一个给帝王做饭的厨师,必须严格按照菜谱做菜,“营造御膳,须凭食经”,否则你就没命了,天王老子也救不了你 。
    在当时,为帝王做饭菜若误犯食禁,和“谋反”(图谋推翻朝廷统治)“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等等)一样,都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判处以斩、绞为主的死刑 。
    至于是什么菜谱,虽然有关条文未予说明,但可以肯定,当然是“有关部门”审定,而不是厨师自己制定的那种 。
  • 在唐朝,某些情况下可以“以罚(罚款)代罚(刑罚)”,比如犯罪时未老、未生病,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处” 。
    打个比方,某人犯罪的时候是六十九岁、事发时已满七十,或者犯罪时未生病、事发时正在生病,就可以“灵活处理”,采用以罚款代替刑罚的“收赎”之法 。
    对于还是孩子的小罪犯,此规定依然适合,比如有个小孩七岁时犯了死罪(很难想象七岁小孩能犯什么死罪),八岁的时候才事发,则“死罪不论”;如果十五岁的时候偷盗,十六岁事发,则处以罚款 。
    “收赎”制度,尤其适合残疾罪犯和生了重病的罪犯 。
    所谓“收赎”,简单点说就是“以银赎罪”,也就是如今所说的罚款 。
  •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的法律规定始于何时?答案是唐朝 。唐玄宗二十五年,朝廷正式颁布对见义勇为抓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抓住盗贼者,给予纠捉之人两倍的物质奖励 。这个两倍,是指盗贼所盗窃财物的价值,“征收”对象是盗贼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