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员工手册》 少女未婚先孕被公司开除

据《劳动报》报道 , 未婚先孕 , 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 那么 , 公司是否能够以这个理由解除与未婚先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 。

许小姐是上海一母婴产品销售公司的仓储部仓管 。在工作将近一年之际 , 19岁的她被周浦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 , 医生还开具了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 。许小姐于是向公司请假 。领导告诉她 , 这种未婚先孕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而且《员工手册》还规定 , 请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开出的病假单 。

由于许小姐执意要求休假 , 公司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为由 , 解除了和许小姐的劳动合同 。

【违反《员工手册》 少女未婚先孕被公司开除】许小姐说 , 自己意外怀孕后 , 医生表示无论选择流产还是生产 , 都需要先休养身体 , 并出具了病假证明 。然而 , 自己还没考虑好是否生产 , 公司就以未婚先孕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自己开除 。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 , 因此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 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 。仲裁裁决支持了许小姐的请求 。


但公司方不服 , 于是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 , 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五条第十四款显示 , 员工无计划生育、包括未婚先孕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公司将予以停薪留职或开除处分 。公司认为 , 许小姐入职时签署了员工手册确认函 , 表明她已经知晓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许小姐明知故犯 , 公司解除和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


法院认为 ,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母婴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 , 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 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 因此 , 法院对母婴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 并判决公司支付许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6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