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依照本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应当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执勤、执法的交通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共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当事人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七条交通警察认为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个人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作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采纳;(三)作出简易处罚决定;(4)简易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当场将简易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执行 。交警应当在两天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简易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 。第九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采纳;(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对申请不服的,交警应当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交通警察可以制作和发布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交警应在24小时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该通知(一式两份)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十条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因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的;(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三)牵引机动车的;(四)收集非法装置;(五)检查国家管制的酒精、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 。第十一条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精神药品、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证明;(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实施 。交警应当在24小时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