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1广西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原文】广西前9个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4万余起 。广西新闻网南宁10月13日讯(采访人员梁、通讯员郝金伟、实习生张祖龙、冯)采访人员从今天召开的推动广西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会上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试行)》,截至9月底,全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总数为46834起,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各地级市均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当事人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截至9月底,全区共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23家 。南宁、柳州分别发生交通事故24576起、14692起,占全区总数的83.8%,其他12个城市仅占16.2% 。【广西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在现场会上,南宁交警支队负责人向采访人员介绍了他们的秘密:目前,南宁交警支队已在南宁广元公司东风日产专营店、南宁康诚汽车修理厂、南宁蓝田进口汽车修理厂等3家大型汽车维修企业设立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实行车损评估理赔和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 。同时,南宁交警支队还派出3名经验丰富的民警处理事故,在3个理赔点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并通过自行协商制作事故处理流程图,方便事故当事人办理业务,并为符合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尽可能简化理赔程序 。据南宁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通过艰苦努力,在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从登记、损失评估、责任评估的全过程,处理一起交通事故通常只需15至30分钟 。目前,退出事故现场并主动到理赔中心处理的当事人数量逐渐增多 。据统计,1月份各中心登记车辆1972辆,3月份登记车辆5336辆,7月份登记车辆17166辆 。相关文章:广西轻微交通事故最高可“落户”5000元 。广西新闻网讯(采访人员江涛实习生方旋通讯员郝金伟)昨天,促进广西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会在南宁召开 。根据今年1月1日的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每一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当事人无需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共同前往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据悉,2009年1-9月,当事人自行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总数为46834起,其中南宁24576起,柳州14692起,河池2139起,百色1684起 。如今,车辆碰撞造成的损失一不小心就会超过2000元的标准 。因此,交警部门表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较小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索赔费用预计将从每辆车不到2000元增加到5000元 。索赔可以在半小时内解决 。昨天上午,采访人员跟随自治区交警总队民警来到位于五一路的康城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现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他要去理赔中心处理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从接待、定损、定责、理赔,全部在理赔中心完成,只用了15分钟到30分钟 。当事人修车后可以开走,修车费用由修理厂和保险公司结算 。但如果采用传统的事故处理方式,当事人往返交警、保险公司、维修点往往需要一天甚至几天的时间 。对此,自治区交警总队负责人韦宁贤表示,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减少了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 。小事故如果不处理就会受到惩罚 。据介绍,自2009年1月1日起,广西14个地级市、区实施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各地级市均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当事人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截至9月底,全国共有23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投入运营 。如果遇到双方自行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双方选择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交警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必要报警,报警站应通知附近巡逻的交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当事人自行符合协商条件的,应当自行离开现场不离开,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韦宁贤说 。车主没必要担心留下“后遗症”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杨里宁分析了事故当事人不愿解决纠纷的原因:一是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可能存在不同看法;第二,有些当事人担心保险不给理赔,对方反悔怎么办?也有当事人担心,如果和解后车辆移动,现场消失,找不到相关证据,宁愿花几个小时等交警过来处理事故 。其实这些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都设立了警务室,派驻了具有丰富事故处理经验的警员 。如果保险公司怀疑道路交通事故的真实性,要求协助确认事故,那么驻场民警会予以配合,从事故痕迹结合调查鉴定事故的真实性,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9月15日,在南宁安吉汽车站出口处,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无人员伤亡,车辆仅轻微受损 。交警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 。2广西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