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属于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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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属于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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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基本种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
篇2: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 。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 。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
根据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 。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吊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
国家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对终止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可见,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之外设定任何的终止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