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金融业高薪神话破灭?


重要通知!金融业高薪神话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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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丨王媛媛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金融企业提了十二项要求 。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涉及到了金融从业者的薪酬问题 。由于近期因中金公司事件导致金融行业的薪酬话题受到关注,因此,本次《通知》中有关薪酬的要求,亦受到各家机构的高度关注 。
金融机构薪酬问题受关注
《通知》第三条要求,应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 。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 。金融企业要有效履行对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直管企业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 。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
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
《通知》第四条要求,应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 。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
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
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
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
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
薪酬递延细则、绩效薪酬追索边界细化被重点关注
上述条款要求之下,有券商人力资源从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称,目前主要对薪酬递延、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投以较高关注 。
“薪酬递延方面,基金业已经出台有比较明确的薪酬递延规定,但是券商目前还比较宽泛 。不过根据了解,目前各家券商针对不同的岗位也有薪酬递延的规定,但目前并不太统一,有些其实也并没有达到这次规定的底线 。这次规定明确了这个比例,对于国有券商来说就有个执行标准了,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该名券商HR称 。
今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其中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 。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 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