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业务运作,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融入方跟踪管理等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加强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证券公司申请交易权限的,新增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等九项条件(第七条),上交所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开通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第八条) 。同时,新增内部风险控制不足导致发生较大业务风险、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时扰乱市场秩序两种暂停、终止交易权限的情形(第十条、第十一条) 。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机制和资金用途跟踪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融入方的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第六十九条) 。融入方应使用专用账户存放融入资金(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第七十一条) 。
三、实施安排
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本次修订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上述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且可以进行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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