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4000万!深圳一男子遗赠给保姆3套房 双方同居17年 法院判了!( 二 )

期间,刘某发于2017年6月19日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 。该遗嘱仍表示,300平米房产,以及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也归属杨某所有 。
上述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立遗嘱人处有刘某发的签名及捺印,杨某在受遗赠人处签名,负责监督执行人为杨某勇,在场见证人为张某玉、黄某 。
刘某发妻子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称刘某发的住院病历显示2017年6月17日刘某发突患多发性脑梗死,该遗嘱系刘某发患脑梗死后形成的,刘某发已无正常人思维和意识,上述监督执行人是杨某亲戚,两个见证人为杨某朋友,刘某发不认识两人 。
保姆则提交了《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刘某发在2017年8月5日时神志正常,意识清楚 。妻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
2018年,保姆将妻子告上法庭,主张继承三套房产 。
终审推翻一审判决
改判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第二份遗嘱中,对于遗产的处理意思与第一份遗嘱一致,且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其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
关于其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某发的遗赠行为无效 。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
对于遗产分配,一审法院指出,刘某发三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保姆杨某继承 。
妻子与保姆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均不服,并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中,深圳中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 。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
综上,依照民法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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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引发网友热议,也有人认为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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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券报,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本案重点关注点有两个,一是遗嘱是否为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刘某发对其三套房产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理解为,无论遗嘱是否真实,刘某发的遗赠行为均为无效 。
该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能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