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徽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来源:人民日报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也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可“任性收费”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
学校|安徽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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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办法》明确了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民办学校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同时明确提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 。
为了让收费更好接受监督,《办法》规定,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成本支出情况对外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招生宣传、收费公示以及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强调民办学校的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对民办学校账户实施监督 。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各级相关部门将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调控监管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
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
第三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监督管理 。
第五条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第六条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按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如实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 。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第八条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
第九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
第十条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