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

文章插图
残疾人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残联中提及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一:扶持范围:
1.残疾人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2.残疾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
二: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创业政府提供优惠待遇 。
2.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创办的企业若为社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加工等,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创办其他类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政策 。
4: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企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场所用电,用水,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
三:补贴与扶持待遇
1.残疾人个人申请扶持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等规定进行贴息 。
2.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
3.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4.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提
5.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的,政府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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