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七类创业人员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上述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应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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