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业项目 厦门创业扶持( 三 )


“(一)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
“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年在厦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实验室、研发平台等不在本市的除外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申报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发给证书 。”第二款修改为:“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相关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留学人员企业进驻园区的创业项目评审、协助办理注册登记、创业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
“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当在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创业方面发挥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
“鼓励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等各类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引进留学人员来厦门创业、工作 。对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对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重奖 。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报市拔尖人才、重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所需费用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学人员工作机制,建立政策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留学人员人才库,建立留学人员人才交流平台、回国创业工作信息平台、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和技术产权服务平台,做好留学人员的宣传、引进和服务工作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银行资信和外国永久居留权主体资格的证明 。”十、删去第十条 。十一、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留学人员来厦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建立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投融资机制,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