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48条 。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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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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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在责任承担上与合伙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间的不同是明显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