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P2P爆雷代言费退不退怎么退( 二 )


有业内人士表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同时,代言金融产品还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制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且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条款主要是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即广告代言人有“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等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分析,广告法把明星代言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代言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这一类承担直接的连带责任,即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类是代言非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承担过错责任,即代言人主观上如果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有故意或过失,那么就承担责任 。
这个“故意”和“过失”怎么判断呢?
吴景明解释说:“如果明知是虚假的、骗人的,还继续代言,就是‘故意’;而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去代言一个非法产品,就是‘过失’,都要承担责任 。”
有业内人士提出,明星代言出现问题后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广告法针对的主要是虚假代言,即便涉及罚款也是特定情形下由监管部门处罚 。但广告法中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可能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明知或应知’,这个判定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因为需要回溯其广告用语,广告代言人如何审查广告用语、审查到什么程度,本身有一定的困难 。并且,P2P平台爆雷,也可能是在经营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不一定涉及虚假广告行为,所以这也导致追缴明星代言费存在难度 。
但在刘俊海看来,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非常好界定:是不是用过这个金融服务?知不知道推出的商业模式是违法的?如果知道,就是明知故犯,即恶意、故意;如果应知而不知,说明是重大过失,“没有专业水准就不该做这个广告代言” 。
有律师则认为,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厘清各方权责,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情形 。
追赃挽损稳步推进
依法追缴代言费用
实际上,今年以来,陆续有监管部门发声,提及明星代言人责任,但均未明确明星代言人的具体责任与追责措施 。
今年年初,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曾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 。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在上述公告中,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 。如期未取得联系,将依法追责 。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也强调了明星代言人应当肩负的责任,但并未明确追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