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披露的10份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10家分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或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2项违法违规行为兼而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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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宣传费、印刷费、公杂费、其他专业服务费虚列费用资金487.54万元 。上述费用分别由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现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副总经理邹洁、见习总经理助理周瑜审批报销,应承担管理负责 。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将275笔车险业务记录为代理人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代理人代理销售,涉及车险保费113.68万元,列支佣金19.50万元 。佣金回流至赵科 。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赵科应承担直接责任 。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南岸支公司总经理李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南岸支公司总经理张淑芳警告并罚款6万元;见习总经理助理周瑜警告并罚款5万元;副总经理邹洁警告并罚款1万元 。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罚款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南岸支公司客户经理赵科警告并罚款3万元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防预费、印刷费、宣传费、公杂费虚列费用资金196.03万元 。其中178.49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有78.47万元进一步回流至时任支公司经理刘礼 。李承志实施虚列费用行为并归集套费资金,应负直接责任;时任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对虚列费用进行报销审批,应承担管理负责,同时对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事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将573笔保险业务虚挂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的业务,该业务实际并非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代理销售,涉及保费129.14万元,列支手续费20.3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18.51万元回流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及其安排的相关人员 。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曾淑兰、李承志实施虚挂套费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员工李承志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总经理刘礼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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