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业创业扶持计划 上海农业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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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发挥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应的扶持、指导、服务与规范等活动 。
本条例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主体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
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市家庭农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家庭农场相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落实,承担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相关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规划资源、商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绿化市容(林业)、科技、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家庭农场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名录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退出名录库 。
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市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库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经营者的成员条件、技能水平、劳动力结构,以及土地经营权获取、经营范围与规模等事项 。
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对本区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库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库的相关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库的家庭农场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家庭农场依法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的直接补贴和项目支持 。对国家和本市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产经营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条 本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 。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并做好相关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工作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结合合理利用土地、农作物生长特点和保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相对稳定等需求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第七条 家庭农场应当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流转价格等内容 。推广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
家庭农场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持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八条 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用于仓储、晾晒、冷藏保鲜、农机放置、农产品初加工等设施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和合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