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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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昆山盛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诉昆山奎冠电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
案号:(2013)苏中民终字第253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期
2.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邓青松诉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例要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号:(2014)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属于劳动者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责任——安佳劳务公司、昊源化工集团诉刘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例要旨: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 。
案例来源:安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5年6月8日
4.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沈阳华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二者相互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证明劳动者系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
案号:(2020)辽行申54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2-31
5.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受工伤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苏州才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冬宝、苏州市永佳精密模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时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用工单位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