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多少钱 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用明细( 二 )


四、交通局认为已按方案规定退费
平塘县交通局认为 , 李某某与徐某一、陈某转让贵JUxx78、JU2877两台出租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2016年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该意见规定新增出租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和无偿使用 , 对原有出租车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 , 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 , 一次性收取多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 , 由城市政府制定方案 , 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者货币退还等方式尽早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 , 原则上2019年底前过渡完毕 , 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权属有争议以及该意见下发后新增的经营权不得转让 , 未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的 , 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 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
平塘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于2018年6月22日出台《平塘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剩余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工作方案》 , 根据该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2款规定 , 从2018年1月1日 , 一次性退还原营运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剩余款(计算到月) , 平塘县人民政府制定上述清退方案后 , 平塘县交通局及时将案涉两台出租车各剩余50个月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退给了出租车公司 , 但李某某仍然在上述文件出台后与他人转让案涉出租车 , 且未到平塘县交通局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 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 应驳回诉讼请求 。
五、法院判决情况
李某某通过一审、二审均败诉 。2021年4月26日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 , 经批准后可以转让 。”之规定 , 李某某与案外人徐某一、陈某分别签订《出租车及经营权转让合同》 , 约定转让贵JUxx78号、JU2877号出租车及营运权 , 但未办理转让手续 , 李某某与案外人徐某一、陈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未经批准 , 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案涉两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 。且平塘县政府制定的方案也明确清退对象为出租车经营权所有人 , 故李某某与平塘县交通局就案涉车辆并不存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至于李某某获退的贵JUxx77号出租车的剩余经营权使用费 , 是公司对李某某与原车主合同关系的认可 , 李某某并不能基于该事实而取得该车的特许经营权 。故李某某主张退还案涉车辆的剩余经营权使用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