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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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本条所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本条承继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这是对我国既有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承继 。
就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言,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德国民法典》采用“绝对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 。对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及姓名权的保护,采用绝对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其主要包含∶因占有侵夺发生的请求权、因占有妨害而发生的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
这些请求权是物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固有的,用以恢复或保持自身权利的圆满状态,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民事责任”的概念,德国民法上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并且将损害赔偿规定于各编的条文中 。归属于损害赔偿之债,不履行损害赔偿债务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没有采纳上述“绝对请求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 。我国民事责任有形式多样性,开放性的特点,有其自身的优势,其不仅强调了对财产权的保护,也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满足了现阶段人们对权利保护的需求 。
而且作为我国立法模式的理论支撑“权利—义务一责任”体系,也得到学界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亦未见不良的后果 。因此,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具有进步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