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针对老高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温州市瑞安法院陶山法庭认为 , 老高婚后即经诊断为“无精症” , 后经多年就医治疗未愈 。据其自述在2004年后再未到正规医院治疗 , 仅用中药调理 , 2008年就已停止治疗了 。后来 , 小何在2010年怀孕并在2011年生育一子 。基于其身体状况 , 在至今未经检查确认已恢复生育能力的情况下 , 老高辩称其一直认为这孩子系其本人亲生 , 且从未探究孩子与其亲缘关系存在与否 , 该辩解显然不符常理 。所以 , 老高辩称小何故意隐瞒事实 , 并致其非自愿抚养非婚生儿子的事实 , 法院不予认定 。
同时 ,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小何所述其与他人怀孕生子系老高事先默许并授意 , 法院认为小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生子 , 有悖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 , 亦有违善良风俗 , 故判决双方离婚 。小何在酌情返还部分抚养费用的同时 , 支付老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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